虚拟货币质押后被骗的受害者2025年按交易量排名的Top加密货币交易所- 官方推荐应该怎么办?
交易所,交易所排名,交易所排行,加密货币交易所排行榜,加密货币是什么,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币安交易所,火币交易所,欧意交易所,Bybit交易所,Coinbase交易所,Bitget交易所,交易所排行最近有粉丝咨询一个虚拟货币质押项目,几名受害者都是居住在东北和新疆地区的70、80后投资人士,他们在2021年前后,项目负责人声称只要参与项目满三年,就承诺返给5倍币量增值,也即质押1个BTC三年将在项目终结后获得5个BTC,另外还推出了新用户加入赠送平台币和推荐新人加入赠送平台币的优惠活动。
由于承诺极高的回报率和推荐人优惠,几位受害者共计质押了价值100多万人民币的主流虚拟货币并且有推荐他人加入项目的行为,但是三年封锁期临近届满,大家发现项目负责人出现了间接性失踪和其他期满投资者无法回币的情况。有受害人要求项目负责人和自己的推广人按照承诺退回虚拟货币,但是负责人和推广人都会找各种借口拖延和推辞。
民法上的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440条规定的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共七类,其中最后一项是兜底性条款。由于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能够设定质押的财产权利必须是法定的,所以虚拟货币无法归类于上述允许出质的财产权利范畴之中;同时现在并无法律明确规定虚拟货币可以用于出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套用兜底性条款来认定其可以出质。
综上,虚拟货币既不能纳入动产质权的范畴,也不能纳入权利质权的范畴,因此其作为质押物并无法律依据。但是这也不能说虚拟货币质押项目都是假的,因为虽然虚拟货币质押并不拥有法律保护的有效质权,但也不能说明这种名为“质押”的项目都是骗人的。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司法实践中的部分判例表明,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对于BTC、ETH等部分虚拟货币的定性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在一定程度上其实认可了部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如果一个虚拟货币质押项目的参与者将虚拟货币质押到部署在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中,由于智能合约具有不可篡改、公开透明和去中心化等特性,项目方无法动用或挪用参与者质押的虚拟货币,也无法实施转移虚拟货币的非法目的。
而如果参与者的收益是来源于项目方发行的基于以太坊协议的、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合法代币,且参与者可以随时或定期从智能合约中赎回自己的本金和收益,收益以新型代币形式发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我们以“质押”来命名这种投资行为,但实际上投资者用于质押的虚拟货币的“占有”并未从投资者转移至第三方主体,所以实质上不是法律意义的“质押”。但是很多虚拟货币的质押的流程和目的的确和传统质押无异,所以只要质押项目方最终可以按照承诺返还质押的虚拟货币或者达成其他承诺条件,我们就不能一概而论。
传销在本质上是一种无固定场所的类销售行为,其经营利润并不依赖于产品的销售额,而主要来自参与者为取得会员资格而缴纳的费用。
实践中的确有很多犯罪分子会利用虚拟币来实施传销行为,比如某虚拟货币项目的参与者通过他人介绍并且缴纳费用之后,根据金额和虚拟货币之间的换算比例获得一定的虚拟货币,然后再根据持有的虚拟货币数量和时间获得一定的利益。这种类型的虚拟货币传销主要是以收益高且快为诱饵,吸引参与者投资并且发展下线,这也是侦查实践中最常见的虚拟货币传销犯罪行为。
而在虚拟币质押项目中,很多项目方会采取激励措施来鼓励用户发展并介绍其他用户加入项目。投资者将自己的虚拟货币质押在相关的智能合约中,由于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本身具有完全透明公开的特性,事实上一旦部署所有人都可查阅,且其内容在技术上是不能变更的,这就意味着项目方无法挪用这些投资者的资产,从技术上斩断了传销犯罪所必须借助的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手法,让诈骗行为在客观上就不可能被实施,所以符合条件的虚拟货币质押项目也就自然不构成传销罪。
今年安徽省池州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就是犯罪分子为吸引投资者将手中的虚拟货币质押在自己的区块链项目里,然后又伙同他人开发了了两套项目代码,利用技术手段将投资者质押的虚拟货币全部转移变现,最终造成多位投资人经济损失达3800万元,最终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嫌疑人定罪处罚。所以即便某些项目的确有诈骗的嫌疑,但是也必须符合传销罪的其他条件才能认定为传销,受害人因为想要获得利益的推广行为自然也不会被认定为传销的下游犯罪行为。
很多涉虚拟货币犯罪的被害人考虑是否报警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对相关项目仍然心存幻想,总希望犯罪分子的推脱和借口是真的,害怕自己报警导致项目负责人被抓后反而拿不回钱;二是报警后对于是否能追回虚拟货币存在疑虑;三是由于国家对于虚拟货币交易持否定态度,所以害怕自己报警后反而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
对于第一个顾虑,其实一旦发现形势不妙后就应该及时报警,如果后续侦查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确没有犯罪行为,也不会影响真实有效的虚拟货币质押项目的回币,反而一再拖延可能会导致错过了侦破案件的最佳时机,而且由于涉虚拟货币案件涉及很多技术难点,如果不借助警方的力量很难收集到有效证据。
对于第二个顾虑,一个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再到最终审判的过程非常漫长,如果不及时报案,犯罪分子很可能已经将犯罪所得全部转移到海外,更加不利于追回赃款。
至于害怕自己被拉入犯罪的第三个顾虑,我反而认为即便真的卷入了犯罪之中,主动报案至少可以证明自己的主观故意不强,对于后续审判量刑更加有利。所以被害人在发现自己有受骗嫌疑后一定要及时报警。
其中一位受害人告诉我自己意识到参与的质押项目可能存在诈骗行为后,便前往警察局报过几次案,但是当地警察以“不了解虚拟货币的价值,也不了解相关交易模式”为由拒绝了立案,且未向报案人提供任何文件。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健全接报案登记制,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都必须接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须网上登记,对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当场进行登记、接受材料并出具回执。最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所以警方不能仅仅以自己不了解虚拟货币项目和相关交易模式为由拒绝立案,而且即便其拒绝立案,也应当出具相应回执,否则就是一种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当然了,由于虚拟货币新型犯罪涉及的法律和技术知识的确比较新颖难懂,很多法律规定也是近几年最新出台的,所以某些偏远地区的基层民警可能的确无法了解涉虚拟货币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以受害人最好通过书面材料进行报案,因为口述无法说清楚相关犯罪过程和法律规定,不过由于很多受害人都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制作专业有效的法律文书比较困难,所以如果多次报案未果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由于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货币的持有和转让,因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性利益,所以大部分认可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的法院都会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缴或责令退赔涉案虚拟货币。
比如最近吉安县人民法院和北京朝阳法院就分别审理了两个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两份判决书都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规定,并未对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定。
所以只要公安机关侦破了相关案件并经法院正常审理终结后,一般情况下都会责令犯罪嫌疑人退赔相关虚拟货币,如果涉案虚拟货币质押项目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审判了,涉案虚拟货币还是有很大机会追回的。
由于虚拟货币质押项目涉及的法律和技术问题都比较复杂,而且由于不同的项目拥有不同的运作模式,所以很多犯罪分子打着投资的幌子到处招摇撞骗,这就导致了大量受害人的虚拟货币被转移无法追回。
在意识到可能被骗后,受害人可以在尽量不惊动犯罪分子的情况下积极收集证据后及时报案,如果警方不依法处理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挽回自己的损失,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