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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按交易量排名的Top加密货币交易所- 官方推荐王杰等:RWA的“十一”大认知误区与正确指引

发布时间:2025-09-18 05:12: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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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按交易量排名的Top加密货币交易所- 官方推荐王杰等:RWA的“十一”大认知误区与正确指引

  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成熟,RWA(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概念逐渐升温。从不动产、艺术品到应收账款,似乎各类资产都能通过“代币化”进入数字市场,成为资本追逐的新热点。然而,在市场热情背后,实务操作中却充斥着大量认知偏差——有人将RWA视为“融资”,有人忽视境内监管红线,也有人低估其发行成本与风险。本文结合国内外监管政策与实务案例,梳理RWA领域最典型的十一大认知误区,拆解事实依据与合规边界,为从业者与投资者提供理性指引。

  不少市场参与者认为,只要是“现实世界资产”,无论属性、权属如何,都能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代币化,甚至将公益设施、权属模糊的遗产等也纳入RWA标的范围。

  RWA的核心逻辑是“资产价值的数字化映射”,这一过程天然受限于资产本身的属性与监管要求。从实务来看,两类资产完全不具备代币化基础:一是公益属性资产,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其所有权归属于公共部门,不可分割、不可交易,代币化涉嫌侵犯公共利益;二是权属模糊资产,如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存在继承纠纷的艺术品,此类资产无法通过法律确权,代币化后必然引发权属争议。

  从监管隐含导向来看,无论是中国内地还是境外合规市场,均要求RWA标的需满足“真实价值支撑”“权属清晰”“可独立估值”三大前提——这从根本上否定了“万物皆可RWA”的可能性。

  选择RWA标的需严格满足四大条件:一是权属无争议,已完成法律确权;二是价值稳定且可公允评估,避免波动过大的投机性资产;三是具备可分割性,能拆分为等额代币单位;四是符合监管对资产类别的限制性规定,远离公益、涉密等敏感资产。

  部分机构混淆“资产数字化”与“RWA代币化”概念,认为境内允许供应链金融资产、不动产等数字化流通,即等同于允许RWA发行与交易。

  中国境内对RWA的监管态度明确且严格——RWA代币本质属于虚拟货币范畴,相关发行、交易活动均被全面禁止,核心依据来自三部标志性政策文件:

  1.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首次明确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禁止金融机构参与相关业务;

  2.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代币发行融资界定为“非法公开融资”,要求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活动;

  3.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均属非法金融活动”,彻底封堵RWA代币的交易渠道。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境内允许的“资产数字化”(如供应链金融中的数字债权凭证),其底层依托法定货币结算,不涉及代币发行,与RWA有着本质区别。

  境内不存在合法的RWA发行、交易场景,任何声称“境内合规RWA平台”的机构均涉嫌违法。市场主体需严格遵守虚拟货币监管要求,不得参与或为RWA代币活动提供技术、资金支持。

  将RWA发行视为“融资捷径”,认为只要完成资产代币化,就能吸引投资者认购,轻松实现资金募集。

  RWA融资的成功与否,取决于资产质量、合规架构、市场接受度等多重因素,实务中“发行即滞销”的案例屡见不鲜。具体痛点包括三方面:

  一是市场认可度低。部分RWA标的(如小众艺术品、区域性不动产)因受众有限,代币发行后无人问津;二是融资逻辑缺陷。不少项目仅强调“代币化”形式,却未明确投资回报机制(如分红、资产增值退出),难以吸引理性资本;三是合规风险威慑。境外发行的RWA若未满足当地监管要求(如美国SEC的证券注册要求),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融资”,导致项目叫停;四是成本制约。RWA发行涉及确权、审计、技术开发等高额成本,若融资规模未达预期,反而会造成“成本倒挂”(详见误区十一)。

  例如,2023年某境外机构将东南亚某小型商场代币化,计划融资500万美元,但因资产估值存疑、缺乏流动性保障,最终仅募集到不足80万美元,连前期合规成本都未能覆盖。

  RWA融资需建立“优质资产+合规架构+清晰回报+流动性保障+成本可控”的五维体系。发行前需充分调研市场需求,优先选择高认可度的标准化资产(如优质债券、一线城市不动产),同时搭建符合当地监管的融资架构,明确投资者退出路径。

  认为通过境外RWA交易平台注册账号、完成身份认证,即可直接参与境外RWA代币投资,且“只要不使用境内银行卡,就不涉及违规”。

  一是身份认证障碍。境外合规RWA平台(如受新加坡MAS监管的机构)通常要求投资者满足“当地身份”或“合格投资者”资质,内地个人身份普遍被限制开户;非合规平台虽无身份限制,但存在平台跑路、身份信息泄露等风险。

  二是外汇管制约束。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境外投资需通过QD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合法渠道,直接向境外平台转账购买RWA代币,涉嫌“逃汇”,情节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三是监管明确禁止。2021年十部门通知明确要求“个人不得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RWA代币作为虚拟货币的一种,其投资行为已被直接禁止。

  内地人士需严格遵守外汇管理及虚拟货币监管规定,切勿轻信“境外合规投资”“规避监管”等虚假宣传。若有境外资产配置需求,应通过银行、基金公司等持牌机构提供的合法渠道进行。

  认为资产代币化后,可在区块链平台上随时交易,流动性必然优于传统资产(如房产、私募股权)。

  一是交易平台局限。多数RWA代币仅在小众加密货币平台交易,这些平台用户基数小、交易深度不足,大额代币难以快速卖出,甚至可能因“砸盘”导致价格暴跌。

  二是锁定期限制。为保障资产稳定性,不少RWA项目设置6个月至2年的锁定期,锁定期内代币无法流通,流动性甚至低于传统私募产品。

  三是市场情绪牵连。RWA代币价格常受加密货币市场整体情绪影响,当比特币等主流代币暴跌时,即使底层资产未发生变化,RWA代币也可能被“错杀”,出现“想卖卖不掉”的流动性枯竭情况。

  评估RWA流动性需重点关注三大指标:交易平台的合规资质与交易深度、代币锁定期与解锁规则、底层资产与加密货币市场的关联性。优先选择在合规大型平台发行、无锁定期或短锁定期、与加密市场关联性低的RWA产品。

  将RWA视为“去中心化革命”的核心载体,认为通过智能合约即可实现资产确权、交易、托管全流程,无需传统金融机构参与。

  RWA的本质是“现实资产与数字技术的融合”,其全流程均离不开传统金融机构的支撑,核心依赖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资产确权与托管。智能合约无法替代律所完成资产权属核验,也无法替代托管银行实现资产安全存放——例如,不动产RWA需律所出具确权法律意见书,同时将产权登记在托管机构名下,才能保障投资者权益。

  二是价值评估。底层资产的公允价值需由专业评估机构(如房地产评估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报告,智能合约仅能映射评估结果,无法自主完成价值判断。

  三是风险处置。当RWA底层资产出现违约(如应收账款逾期、房产查封)时,需依赖传统法律框架及催收机构进行资产清收,去中心化平台无法解决现实世界的法律纠纷。

  RWA的合理模式是“传统机构+数字平台”协同:传统金融机构负责资产确权、评估、托管与风险处置,数字平台负责代币化技术开发与交易撮合,二者缺一不可。过度强调“去中心化”,反而会因缺乏现实世界支撑导致风险失控。

  认为全球范围内已形成统一的RWA监管框架,只要按照“通用标准”操作,即可实现跨市场合规。

  中国内地:采取“全面禁止”态度,将所有RWA代币纳入虚拟货币范畴,严禁相关活动;

  中国香港:推行“分类监管+牌照管理+拥抱创新”模式,区分“证券型RWA代币”与“非证券型RWA代币”——证券型代币需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监管,需履行招股书注册或豁免程序;非证券型代币若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交易,平台需取得SFC颁发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第1类、第7类受规管活动牌照),同时需满足投资者适当性、反洗钱及信息披露要求。香港金管局(HKMA)则关注与银行相关的RWA托管、结算服务,要求银行在合规前提下探索创新;

  美国:实施“分类监管”,若RWA代币符合《证券法》中的“投资合同”定义(即满足“豪威测试”四要素),则需向SEC注册或申请豁免,否则视为“非法证券”;商品类RWA代币则受CFTC监管;

  新加坡:推行“沙盒试点+分类管理”,将RWA代币分为支付型、实用型、证券型,仅证券型需遵守《证券与期货法案》,合规机构可在监管沙盒内开展试点;

  欧盟:通过《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MiCA)实施“统一监管”,将RWA纳入“资产参考型代币”,要求发行方满足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及反洗钱要求,2024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

  例如,某合规发行的房地产RWA代币,在新加坡可能符合“证券型代币”监管要求,在香港需取得SFC相关豁免,但若在美国未完成SEC注册,即属于非法发行。

  开展RWA业务需遵循“属地化合规”原则:首先明确项目落地的主要市场,梳理当地监管规则(如是否需要牌照、信息披露要求),再根据资产类型匹配对应监管框架,切勿套用“全球通用”的合规模板。

  认为RWA标的多为高价值资产(如亿元级不动产、艺术品),代币化后门槛仍居高不下,普通投资者无参与渠道。

  随着RWA市场的成熟,普通投资者已可通过合规渠道间接参与,核心路径包括两类:

  一是机构间接参与。不少公募基金、资管公司推出“RWA主题产品”,通过募集普通投资者资金,集中投资于合规RWA代币(如美国SEC注册的证券型RWA),起投门槛低至1000美元,普通投资者可通过购买此类产品间接介入;

  二是试点场景机会。部分地区在合规框架内推出低门槛RWA试点,例如新加坡MAS允许机构发行“小额不动产RWA”,将单套公寓拆分为1000份代币,每份定价1000新元,普通投资者可直接认购。

  普通投资者参与RWA需坚守“机构渠道优先”原则,通过持牌金融机构购买RWA主题产品,避免直接参与小众平台的高门槛RWA交易。同时需关注产品底层资产的透明度,拒绝投资“资产信息不明确”“风险提示不足”的产品。

  将RWA的风险简单等同于“加密货币价格波动”,忽视底层资产及操作环节的潜在风险。

  RWA的风险是“现实资产风险+数字平台风险+合规风险”的叠加,具体可分为四类:

  一是资产端风险:底层资产贬值(如房地产价格下跌)、权属纠纷(如资产被抵押查封)、运营亏损(如商业地产空置率上升);

  二是操作端风险:智能合约漏洞(被黑客攻击盗取代币)、平台跑路(卷走投资者资金)、托管机构违约(擅自处置资产);

  三是合规端风险:监管政策变动(如所在国突然禁止RWA)、项目未合规(被监管机构叫停);

  2022年,某境外RWA平台因智能合约漏洞被黑客攻击,导致价值1.2亿美元的不动产RWA代币被盗,而底层资产因已抵押给托管机构,投资者最终仅追回不足30%的损失,这一案例正是操作端风险的典型体现。

  建立“资产+操作+合规+成本”四位一体的风险评估体系:发行前核查底层资产权属与估值合理性,选择有技术审计背书的平台,确认项目符合当地监管要求,同时测算成本对回报的影响,提前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如资产抵押、第三方担保)。

  过度追捧“代币化”技术,认为只要运用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技术,就能提升资产价值,甚至将劣质资产包装为“高潜力RWA”。

  RWA的核心价值并非技术形式,而是“通过技术优化资产流转效率”,其本质是“资产价值的放大器”而非“价值创造者”:

  一方面,技术是辅助工具。代币化的真正作用是降低资产分割成本(如将千万级房产拆分为小额代币)、缩短交易周期(传统不动产交易需3-6个月,RWA交易可缩短至1-3天),但这些优化均需以“优质资产”为前提;

  另一方面,资产质量决定价值。优质资产(如一线城市核心地段房产、高信用主体应收账款)的RWA,即使技术简单,仍能获得市场认可;劣质资产(如偏远地区滞销房产、高风险债权)即便采用最先进的代币化技术,也无法掩盖其价值缺陷,最终必然面临滞销或违约。

  开展RWA业务需坚持“资产为本、技术为辅”的原则:优先筛选优质底层资产,再根据资产特性匹配合适的代币化技术,而非为了“蹭技术热点”强行将劣质资产代币化。投资者判断RWA价值时,应重点关注底层资产质量,而非技术宣传噱头。

  认为RWA发行仅需支付智能合约开发费用,整体成本较低,适合“小成本试错”。

  RWA发行是典型的“高投入”行为,成本涵盖资产端、技术端、合规端、运维端四个维度,具体如下:

  1. 资产端成本:包括资产确权律师费(单案通常5万-20万元)、价值评估费(按资产规模0.1%-0.5%收取,如1亿元资产评估费约10万-50万元)、资产托管费(年化0.2%-1%,按年支付);

  2. 技术端成本:智能合约开发(简单代币10万-20万元,复杂结构化代币30万-50万元)、代币发行平台服务费(固定费用5万-15万元+发行金额1%-3%的分成);

  3. 合规端成本:跨境合规审计费(10万-30万元)、监管备案服务费(视地区差异,新加坡约10万-20万元,美国约20万-50万元,香港约15万-30万元);

  4. 运维端成本:后期代币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沟通等持续费用(年均3万-10万元)。

  以一个规模1000万元的不动产RWA项目为例,前期一次性成本约80万-150万元,年化运维成本约5万-10万元,若融资规模未达预期,成本压力将直接导致项目亏损。

  发行前需编制详细的成本预算,优先选择“小额标准化资产”(如100万-500万元的应收账款)开展试点,降低试错成本;同时与律所、评估机构、技术平台协商打包服务价格,通过规模化降低单位成本。对于投资者而言,需关注项目“成本覆盖率”——若融资规模低于前期成本的2倍,项目违约风险将显著升高。

  RWA作为“现实资产数字化”的重要探索,其提升资产流转效率的价值值得肯定,但市场热情必须建立在理性认知与合规框架之上。从实务操作来看,无论是发行方还是投资者,都需坚守三大原则:合规优先,明确境内外监管红线,拒绝任何“擦边球”行为;资产为本,以优质资产为核心,不被技术噱头迷惑;风险可控,全面评估成本与风险,避免盲目投入。

  未来,随着全球监管框架的逐步完善,RWA有望在合规轨道上实现更广泛的应用,但这一过程必然伴随着“去泡沫化”与“专业化”——只有那些坚守实务逻辑、敬畏监管规则的参与者,才能真正把握RWA的长期价值。

  发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心内容:明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包括兑换、结算、托管等。

  发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核心内容:将代币发行融资界定为“以发行代币的方式非法筹集资金”,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要求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立即停止,已完成发行的组织和个人应做好清退工作;任何机构不得为代币发行融资提供中介服务。

  发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

  核心内容:全面禁止虚拟货币兑换、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衍生品交易等活动;明确任何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场所、工具、资金支持的行为均属非法金融活动;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等服务。

  核心内容:将RWA代币纳入“虚拟资产”监管范畴;明确提供RWA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需取得SFC颁发的第1类(证券交易)、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牌照;要求平台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仅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未获认可的RWA代币交易服务;强制平台披露RWA底层资产信息、风险因素及估值方法。

  核心内容:明确若RWA代币具有股权、债权、收益权等证券属性,即属于“证券型代币”,需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型RWA代币的发行需向SFC提交招股书注册,或符合豁免条件(如仅向专业投资者发行、发行规模低于1亿港元);禁止未经许可的证券型RWA代币公开发行。

  发布机构: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FSTB)、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

  核心内容:提出“推动合规RWA发展”的监管方向,支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开展RWA创新;明确HKMA将规范银行参与RWA托管、资金结算等业务,要求银行建立严格的风险管控机制;计划扩大“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牌照范围,覆盖RWA代币的发行顾问、估值服务等环节;强调与内地监管机构的跨境协作,防范RWA相关的资金跨境违规流动风险。

  法律与监管优化:构建统一的数字资产服务提供者监管框架,明确SFC为数字资产交易服务及托管服务的主要监管机构,HKMA监督银行相关活动;检讨代币化债券发行及交易流程,促进RWA法律确权。

  扩展代币化产品种类:将代币化政府债券发行常规化,推动贵金属(如黄金)、有色金属、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板)等资产代币化;探索代币化ETF的二级市场交易。

  推进应用场景及跨界别合作:2025年8月1日实施稳定币发牌制度,鼓励稳定币在跨境支付、供应链金融等场景的应用;数码港推出区块链及数字资产试点资助计划,支持创新项目。

  人才与合作伙伴发展:培养区块链及RWA专业人才,纳入香港“人才清单”;加强国际监管协作,推动香港成为全球数字资产知识分享中心。

  发布依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长期监管实践

  核心内容:通过“豪威测试”判断RWA代币是否属于“证券”——若满足“存在投资行为、投资于共同事业、期望从他人努力中获取利润”,则需向SEC注册或申请Reg D、Reg S等豁免;若被认定为“商品”(如与大宗商品价格挂钩的RWA),则受CFTC监管,需遵守反欺诈、反操纵规定。2023年SEC对多个未合规RWA代币发行方提起诉讼,强化“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

  核心内容:对在纽约州从事RWA代币发行、交易、托管的机构实施牌照管理;要求持牌机构具备不低于5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投资者保护机制;定期披露资产托管情况及风险信息。

  核心内容:将RWA代币分为三类——“支付型代币”(如稳定币)、“实用型代币”(用于获取特定服务)、“证券型代币”(具有股权、债权属性);仅证券型代币需遵守《证券与期货法案》,需进行招股书注册或申请豁免;允许合规机构在“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内开展RWA试点,试点期限通常为6-12个月,期间需定期向MAS提交风险报告。

  核心内容:将RWA代币纳入“资产参考型代币”(ARTs)范畴,实施统一监管;要求发行方注册资本不低于12.5万欧元,且需将发行金额的2%作为风险准备金;强制披露底层资产构成、估值方法、风险因素等信息;禁止向非专业投资者推销杠杆率超过1:2的RWA代币衍生品;成员国监管机构需建立跨边境协作机制,打击跨境RWA违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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